日前,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數據顯示,截至今年8月底,私募管理的基金總規模已經突破15萬億元,達到15.02萬億元。在規模突破15萬億之際,私募基金行業也將迎來重磅監管新規。
9月11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旨在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控私募基金增量風險,穩妥化解私募基金存量風險,提升行業規范發展水平,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
具體來看,在從嚴監管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方面,《規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如實披露其出資結構,嚴禁出資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環出資等行為。
同一主體實際控制兩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說明設置多個管理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業務分工,全面、及時、準確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制度。
《規定》強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范。其中包括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時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等。同時,《規定》對基金管理人名稱使用進行了規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標明“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
此外,《規定》重申了備案登記的重要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依法備案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場外配資等任何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者無關的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還對私募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明確,不得向《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或者為投資者提供多人拼湊、資金借貸等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的便利。
同時,通過互聯網、微信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也將被禁止。《規定》要求,不能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布告、傳單、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但是通過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官網、客戶端等互聯網媒介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宣傳推介的情形除外。